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作出决定的;(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三)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隐瞒实情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