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依据本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提出机关。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