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一)责成有关机关或人员作出书面检查;(二)对有关机关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撤职;(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