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或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机关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撤职;

(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