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