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可以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