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第一年的六个月内制定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