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
设立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