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