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