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