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