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工作站点和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