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其他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