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