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一)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