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