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三条有效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