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四条有效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按百分之三百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百分之三百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