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