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