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