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制造、改装、组装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每台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