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