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