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活化水体的措施,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有害的水生植物及其残体进行清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