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排污口;(二)向城市湖泊水域排放废水;(三)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四)在城市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排污口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