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湖泊进行清淤,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