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湖泊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填湖造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