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湖泊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填湖造地。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