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