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调解仲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或产品,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补交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的项目。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