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除农村土地以外的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不愿承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继承人清理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后,另行发包。
在承包期内,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