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