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已废止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进行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增添设备等项投入的,在承包期满或转包时,发包方应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方因投入不足或掠夺经营,造成地力下降、设备损坏、资源衰退的,必须予以经济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