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出租除承包地以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

(三)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烧砖、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或搞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业设施;

(四)乱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

(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