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条已废止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二)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出租除承包地以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三)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烧砖、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或搞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业设施;(四)乱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