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已废止进行农田工程建设,治理沟、坡、滩、垣、植树造林等,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统一规划下实行承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