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