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已婚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四)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信息的采集,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和其他途径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八)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