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