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