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

市、县(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