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