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