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