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三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