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