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条已废止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