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已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