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已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