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检查,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