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