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